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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处:搜配网
发布时间:
2006-01-29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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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汽车和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回复反射器。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抽样)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机动车用回复反射器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反射器的级别; 2)光学单元。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回复反射器样品10个,如果有多种颜色,还应送相应颜色样品各2个。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时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型式试验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型式试验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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